紫光恒越调测员丁某利用职务之便盗窃硬盘获利21万,并诈骗9.5万元:被判5年

丁某某,男,1991 年 10 月 17 日出生,汉族,安徽省池州市人,大专文化,原系北京紫光恒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调测员,2020 年 4 月 18 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 5 月 21 日被逮捕。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。

2020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,丁某某作为紫光恒越杭州分公司调测员,利用工作便利,多次趁紫光恒越杭州分公司车间无人之际,窃得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存放于紫光恒越杭州分公司 3 楼车间货架上的 intelSSD(2.5 英寸,960G)硬盘 5 块、intelSSD(2.5 英寸,1T)硬盘 2 块、intelSSD(2.5 英寸,4T)硬盘 5 块、intelSSD(2.5 英寸,8T)硬盘 9 块、西部数据(3.5 英寸,14T)硬盘 12 块、希捷(3.5 英寸,1.2T)硬盘 1 块、希捷(3.5 英寸,8T)硬盘 1 块,后将部分硬盘通过转转等二手交易平台销赃得款 82050 元。经杭州市滨江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,上述被盗 35 块硬盘共计价值 213950 元。

2020 年 1 月至 3 月期间,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硬盘交易等事实,骗取被害人张某、卢某、麦某钱财共计 94988 元,具体事实分述如下:

1、2020 年 1 月 24 日至 2 月 9 日,丁某某在无硬盘货源、无实际还款能力的情况下,以将盗窃所得硬盘销售给被害人的方式骗取对方信任,虚构硬盘交易、父亲住院需要用钱等事实,骗取被害人张某 22180 元。

2、2020 年 3 月 19 日至 3 月 24 日,丁某某在无硬盘货源的情况下,以相同方式骗取对方信任,虚构硬盘交易的事实,骗取被害人卢某 71318 元。

3、2020 年 3 月 28 日,丁某某在无硬盘货源的情况下,以相同方式骗取对方信任,虚构硬盘交易的事实,骗取被害人麦某 1500 元。

2020 年 4 月 17 日,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。

法院认为,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,数额巨大;又以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、诈骗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。丁某某一人犯两罪,应数罪并罚。丁某某自侦查阶段认罪认罚,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,法院予以从宽处罚,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,法院予以采纳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,应予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六十九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丁某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,两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 2020 年 4 月 18 日起至 2025 年 4 月 17 日止;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)。

二、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未随案移送本院的作案工具黑色 OPPO 手机 1 部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
三、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未随案移送法院的intelSSD(2.5 英寸,1T)硬盘 2 块、西部数据(3.5 英寸,14T)硬盘 5 块、希捷(3.5 英寸,1.2T)硬盘 1 块、希捷(3.5 英寸,8T)硬盘 1 块,发还卢某。

四、责令丁某某退赔违法所得,按损失比例发还被害单位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 213950 元、被害人张某 22180 元、卢某 71318 元、麦某 1500 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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